笔迹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其原理在于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能够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检验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从而证实书面文件的真伪。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对于确定文书真伪、解决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一些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的真实性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这时笔迹鉴定就可能成为关键证据,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在举证期前,当事人需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为确保申请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议当事人以书面方式向法院递交《笔迹鉴定申请书》。若口头申请,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方还应提供需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以供法院进行质证。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怀疑合同上对方的签字是伪造的,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并提供合同作为检材以及对方平时的签字样本。
经过双方当事人对样本的质证后,法院将协助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这里送检材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若笔迹材料是在法院书写的,且双方当事人已经认可该送检材料,在没有其他足以推翻的情况,鉴定程序和材料都是有效的。例如在某案件中,双方对提供的样本进行了激烈的质证,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摇号选定了一家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
选定鉴定机构后,该机构将依据其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对提交的笔迹样本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做出结果后直接返回法院,无需当事人在鉴定现场。比如鉴定机构会运用专业的设备和方法,对检材和样本的笔迹特征进行仔细比对和分析。
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例如一方当事人发现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笔迹鉴定主要采用比较检验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在于通过对比检材笔迹(即待鉴定的笔迹)与样本笔迹,来发现两者之间的相同与不同特征,从而为综合评断提供扎实的依据。比较检验不仅关注笔迹的表象特征,如字迹的大小、形状、斜度等,还深入剖析书写习惯、熟练程度、书写速度、运笔自然度以及笔画间的搭配比例等深层次特征。只有当检材笔迹在这些方面展现出自然、协调、规律性强等特点时,才能被认定为正常笔迹。若存在明显的差异,如书写速度不一、运笔不自然等,则可能是出于伪装或其他原因形成的变化笔迹。比如在鉴定一份遗嘱的笔迹时,通过比较遗嘱上的笔迹和被继承人平时的笔迹,发现遗嘱上的字迹大小忽大忽小,运笔也不流畅,就可能怀疑这份遗嘱的笔迹存在问题。
分别对检材签名和样本签名进行检验。针对检材签名,应从签名的书写模式、书写速度与书写力度的变化情况,笔画间的连接方式和照应关系上综合判断笔迹特征的性质,对于有两处以上检材签名的,应比较分析各签名之间在签名模式可比性及笔迹特征上的关联性。针对样本签名,应从签名的书写模式、书写速度与书写力度的变化情况、笔画间的连接方式和照应关系上综合判断笔迹特征的性质,分析有无故意降低或提高书写速度、改变书写方式等伪装书写的迹象。例如在一份合同中有多个签名需要鉴定,就需要分别对这些签名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比较。
综合评断是笔迹鉴定中的关键环节,它要求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所有相同与不同特征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在这一阶段,需要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据此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评断过程中,通常从研究差异点入手,因为任何笔迹鉴定都会存在一定的特征差异。关键在于准确判断这些差异点的性质及其对鉴定结论的影响。比如在综合判断一份文件的笔迹是否为某人所写时,要综合考虑各种特征的符合情况和差异情况,不能仅仅因为有一些小的差异就否定笔迹的真实性。
实践中常见的笔迹伪装手段有多种。书写人可能故意改变单字的写法、结构、字体、字形、笔顺、运笔等;也可能故意采用非习惯用手(常为左手)进行伪装书写;还可能故意采用直尺画写、喷涂等非常用书写工具和书写方式进行伪装书写;或者故意放慢或强行加快书写速度;甚至混合采用以上方法,或故意采用其他特殊方法进行伪装书写等。例如在一些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故意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以逃避笔迹鉴定。
书写人利用他人的笔迹摹本,采用边观察边仿写形成的临摹笔迹;利用他人的笔迹摹本,进行描写形成的套描笔迹;对照他人的笔迹摹本,经过适当练习后凭记忆仿写形成的摹仿笔迹;混合采用以上方法或其他特殊方法仿写形成的摹仿笔迹等。比如有人为了伪造一份重要文件上的签名,会先找到对方的签名样本,然后进行临摹或套描。
尽可能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包括有关当事人对检材签名形成过程的陈述;有关当事人有无获取对方签名的条件;当事人中谁提出鉴定,对整份文件还是对文件部分内容表示怀疑;检材签名是否声称亲笔所写,有关当事人是否声称在场等情况。例如在一个案件中,了解到一方当事人有机会获取对方的签名样本,那么就增加了笔迹被摹仿的可能性。
对检材签名和样本签名分别进行检验。针对检材签名,要从签名的书写模式、书写速度与书写力度的变化情况,笔画间的连接方式和照应关系上综合判断笔迹特征的性质,对于有两处以上检材签名的,要比较分析各签名之间在签名模式可比性及笔迹特征上的关联性。针对样本签名,要从签名的书写模式、书写速度与书写力度的变化情况、笔画间的连接方式和照应关系上综合判断笔迹特征的性质,分析有无故意降低或提高书写速度、改变书写方式等伪装书写的迹象。比如通过对检材签名和样本签名的书写速度进行分析,如果发现检材签名的书写速度明显异常,就可能存在伪装或摹仿的情况。
在进行笔迹鉴定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一旦当事人对借据等债权债务凭证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在判决前就会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有关举证责任、笔迹鉴定事宜等。原则上以书面方式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还需要及时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例如在一个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对借条上的签名有异议,就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预交费用。
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比如在一个借条纠纷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借条和转账记录等证据,初步证明了借贷关系的成立和借条是被告所写,这时如果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名是自己的,就需要被告申请笔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