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类指印鉴定案例,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同类司法鉴定实操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以下为案例的详细分析过程:
一、案件背景
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刘某诉至法院,主张刘某在2014年3月19日签订了农户限额信用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对应借款借据,要求刘某承担还款责任。刘某当庭否认自己曾经签署过该借款合同与借据,主张文件上的指印并非自己所留,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两份文件上的指印进行同一性鉴定。
二、鉴定过程
(一)鉴定准备说明
本次鉴定严格遵循司法部发布的SF/ZJD0201001-2015《文件上可见指纹鉴定技术规范》开展,使用体视显微镜、多功能文检仪、专用计算机分析系统完成检验,核心检验方法为指印鉴定行业通用的特征比对法。
(二)分别检验:判断两份检材的鉴定条件
本次鉴定共包含两份需检指印,分别标记为JC1(借款合同落款指印)和JC2(借款借据落款指印),两份均为红色印料捺印形成:
两份指印都只保留了中心花纹及以上区域的纹线,通过中心花纹特征判断,均属于斗型纹,其中JC1的中心花纹特征比JC2反映更清晰完整。
针对JC1的具体检验:可观察到部分三角结构,仅中心花纹偏左上区域纹线模糊,存在印料洇散痕迹,其余区域纹线清晰度较好,还分布有多处稳定的细节特征,已经具备鉴定条件。

针对JC2的具体检验:仅左下部纹线因洇散模糊,右下部存在纹线重叠问题,未重叠的指印上部区域也分布着多处稳定的细节特征,同样具备鉴定条件。

比对样本为刘某本人现场捺印的十指指印,纹线整体清晰、特征稳定,完全符合鉴定对样本的要求。
(三)比对检验:分步验证特征一致性
第一步,先对两份检材进行互相比对:比对后发现JC1和JC2不仅纹线流向一致,还有11处纹线细节特征及其组合关系全部符合,最关键的是,两份指印的中心花纹右上部,都存在一处相同位置的疤痕特征,由此可直接得出结论:两份需检指印是同一人同一手指所留。
第二步,再将特征反映更充分的JC1,和刘某的十指样本逐一比对:比对后发现,刘某左手拇指、食指、中指、小指以及右手食指、中指、小指的纹型都和JC1不匹配;即便刘某左手环指、右手拇指、右手环指也属于斗型纹,但这三处指印的中心花纹右上部都没有对应疤痕特征,且所有细节特征均无法和JC1匹配,不存在特征符合点。
三、综合分析与鉴定意见
分析说明
从本次检验结果来看,JC1和刘某十指样本的特征差异点属于本质性差异,差异价值很高,所有特征组合整体反映出不同人手指留印的特点,已经为否定同一结论提供了充分依据;同时,因为JC1和JC2本身就是同一人同一手指所留,因此可以直接推定两份检材的指印都不是刘某所留。
鉴定意见
2014年3月19日《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限额信用借款合同》第3页“借款人(签字)盖章”处“刘某”签名字迹上的指印、2014年3月19日《某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④》“借款人(法人代表)签名”处“刘某”签名字迹上的指印均不是刘某所留。